编者按:
《民法典》物权编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核心编章,共5个分编、20章、258条,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。它以“物尽其用、定分止争”为核心原则,系统规定了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、消灭规则,明确了所有权、用益物权、担保物权三大类物权的权利边界与保护方式,既保障国家、集体、私人等各类主体的物权平等保护,又回应了居住权、小区治理、抵押物转让等现实生活热点问题,为我们守护财产权益、处理邻里与交易纠纷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。
这是物权编的基石原则,打破了以往对不同主体物权保护的差异化对待。无论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、集体所有的土地,还是个人的房屋、车辆,法律均给予同等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侵占、损毁或剥夺,为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筑牢法治底线。
房屋、土地等不动产的产权变动,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。比如买卖房屋,仅签订合同、支付房款不算取得产权,只有完成不动产登记,才能真正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,有效避免“一房多卖”等产权纠纷。
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、改造公共设施等业主共同事务,法律不再要求“全体业主一致同意”,而是明确了“双三分之二参与、双四分之三同意”的表决门槛,既保障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,也避免少数人无理阻挠,推动小区公共事务高效落地。
居住权是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,专为保障特定人群(如老人、亲属)的居住需求设立。居住权必须登记才生效,且不得转让、继承,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自动消灭,既解决了“以房养老”“亲属居住保障”等现实问题,也明确了权利边界,防止产权纠纷。
放开了以往“抵押物转让需经抵押权人同意”的限制,抵押人(如房屋所有人)可在抵押期间转让房产,抵押权仍随财产转移,既提升了财产流转效率,降低交易成本,也保障了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,平衡了交易安全与效率。
法院依据《民法典》第278条规定,认定加装电梯属于“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”,需经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、人数均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。本案中同意加装的业主人数与面积均远超法定比例,刘某的反对不构成阻却事由,判决撤销规划部门复函,责令其依法办理许可。小区公共事务遵循“多数决”原则,少数业主的合理诉求可通过补偿等方式协商,但不能以个人利益否决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。
(以上案例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入库参考案例:周某春等36人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行政许可案,入库编号:2023-12-3-004-008。)
四、知识问答互动
1.小明购买二手房,已签合同、付全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,此时小明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?( )
A.已取得
B.未取得
C.视情况而定
答案:B.未取得
2.老旧小区加装电梯,需要满足什么表决条件?( )
A.全体业主一致同意
B.参与表决的业主面积、人数均四分之三以上同意
C.仅需半数业主同意
答案:B.参与表决的业主面积、人数均四分之三以上同意
3.关于居住权的设立形式,说法正确的是?( )
A. 只能口头约定设立
B.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
C. 无需登记即可设立
答案:B.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